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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那些法律风险
标签:二手房买卖,单方违约,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据固定留存1356    发布时间:2018-02-12
案例一:警惕代理房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3日,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的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卖房手续的前期事宜,周女士本人4月9日到京,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3月27日,赵先生在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孙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收取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赵先生遂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法官说法】
关于代理权限及过错责任,我院认为周女士明确表明其于4月9日回国,并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由此可知,孙先生并未取得代理周女士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授权,且周女士回国后并未做出追认,因此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周女士并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书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孙先生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赵先生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返还赵先生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赵先生中介费,孙先生和某地产经纪公司赔偿赵先生部分房屋差价损失。
实践中,由于房屋产权人行动不便、身处国外、工作繁忙等原因,经常出现委托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现象。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遇到此种情形,购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求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时,代理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尽量要求代理人出示房产证原件及业主身份证明等,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业主因房价上涨而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二:慎选在租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9日,李先生与梅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租给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2015年5月19日。2014年12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1万元租金,杨先生保证租户住到2015年6月1日。现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诉争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称梅先生知道卖房事宜,因为卖房期间都是梅先生带着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诉的真正原因仅仅是要求免费多住一段时间。

【法官说法】
梅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李先生出售房屋时,确实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先生在看房当日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认为梅先生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不少二手房在出售时是处于出租状态的,虽然本案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出售行为并未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交房发生纠纷,买房人在购房时还是要认真核查租赁合同期限、主体等信息,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案例三:了解拍卖房

【案情介绍】

2008年辽宁某证券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资产抵偿给银行,其中包括沈阳市某地的一处房屋。后人民银行委托A公司进行资产打包拍卖(A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企业),B公司通过拍卖购得了这些房产。2014年,B公司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给岳先生,岳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在过户时出现问题,由于原房屋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注销,B公司又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当地房管部门无法为岳先生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岳先生将A、B两公司诉至我院请求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岳先生购得了拍卖房屋,但是无法办理过户。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被行政关闭,法人相应被注销,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配合完成过户手续。B公司拍卖购得该房产,但尚未过户,因此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利仍属于A公司。这样一来,岳先生要求A、B两公司配合过户,就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最终我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B公司名下,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七日内,B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岳先生名下。

拍卖房往往涉及债务问题,房屋可能被多次抵押,购买这类房屋有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讨。此外,还要关注房屋的产权问题,有无实际居住人及户口有无迁出,还要查看房屋是否存在未缴清的水电费、物业费用等情况,这些都需要竞买人负担。总之,拍卖房情况复杂,无论是竞拍还是间接购买,都需要在了解清楚后谨慎对待。

案例四:应对涨价房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9日,程女士与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女士将其名下一套位于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的房屋卖给沈先生,房款总价为700万,其中定金30万,首付款312万,贷款250万,剩余108万余款于7月14日过户当天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贷款未能如期获批,双方也并未于7月14日办理房屋过户。7月24日,程女士向沈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沈先生认为程女士是因房价大涨不想卖了,故诉至我院要求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8万。诉讼中,程女士提出反诉,认为沈先生未在7月14日支付资金监管款项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双方已于7月24日解除合同,沈先生配合撤销网签,定金30万元不予退还。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未能如期获得批贷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致。因双方一直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也并未在7月14日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沈先生未支付资金监管款项并非单方违约,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过户义务为双方义务,双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也并非程女士的单方违约,因此对沈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我院判令沈先生向程女士支付剩余房款358万,程女士配合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中合同未履行并非买方单方违约所致,但实践中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为以各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违约加价,此时买房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无论何种诉求,首先要确定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其次要自身严格履约并及时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

二手房买卖风险防范三点提示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述案例为例,不同的房产类型、交易方式,都可能产生很多个案化的法律风险。但是通过观察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同类型的“风险房”,也适用一些共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准确掌握房产信息

在房屋购买前,除了查看房屋的基本信息,更要认真审查房屋的法律信息,一般而言基本的审查可以分三步:第一步,看房产证。看房产证是不是原件,所载产权人与出售人身份证是不是一致,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是否为售房人单独所有。第二步,看户口本。看售房人的户口本,主要看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是否为房屋所在地,最好再问问卖方迁出户口后是否有落户地址。第三步,看房子。看房子里的实际居住情况,是卖房人自住还是出租中,如果出租中还需要看租赁合同。去物业、供暖等部门询问是否有欠费情况等等。除了以上三步,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话,可以要求售房人配合到房管部门、派出所户籍部门查询房屋情况、户籍情况等。

妥善签订购房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可以自行签订,也可以通过中介公司签订。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公司一般在提供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格式范本的同时,还会提供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记载双方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约定的事项。两份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不能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冲突。这两份文件都要认真审查三个方面:一是交易流程。交易流程要简明扼要,没有歧义。尤其房屋情况复杂,涉及付款、贷款、过户、腾房等情况,要约定明确,安排合理。二是时间节点。视实际情况对交易过程中的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对时间节点要约定在合同上,避免推诿扯皮,分不清责任。比如每次的交款时间、办理上市、办理贷款、过户、腾房时间等等。三是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就没有履行保障。要尽量约定每种履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比如逾期迁户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逾期腾房的违约责任等等。防止责任不清,发生纠纷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证据固定留存

房屋买卖因涉及到诸多环节,耗时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购房者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及证据,比如对房款的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在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口头表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时,要保留沟通证据,必要时可以诉至法院。对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新的约定,要及时作为补充协议附在买卖合同之后,将口头合意落到纸面上,以防在产生纠纷后无法查实。

当今社会,房屋买卖是关系到每个家庭切身利益举足轻重的大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民生问题,希望通过我们这次的通报,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向广大公众传递相关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相关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共同推进房屋买卖行业良好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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