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篡改上市公司业绩 内幕交易被重罚
标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354 发布时间:2019-01-08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向财务总监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山东墨龙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2.19 亿元)。但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之子张云三的授意下,财务总监要求财务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于是公司于10月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 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直到2017 年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可是在自2016年10月10日知晓公司亏损至2017 年2月3日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期间,均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张恩荣、张云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股票,并盈利三千多万元。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324,100.00元,并处以60,972,300.00元的罚款。
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929,425.00元,并处以53,788,275.00元的罚款。
规则摘要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信公提示
墨龙及相关当事人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尚不确定,但在监管趋势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举一动更要注意合法合规,不要以身试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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