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网,(2018)浙10民终395号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一、原告牟某与被告汽修厂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二、被告汽修厂返还原告牟某保证金7万元、费用575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汽修厂返还牟某保证金7万元。”;驳回牟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牟某要求汽修厂返还营业执照使用费,一审院认为,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汽修厂出租营业执照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属无效,该费用应予返还,故对牟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签订的合同名为场地租用协议,但实际内容包含了场地租赁与“营业执照使用”,一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汽修厂将非法占有土地及其上违章建筑出租给牟某,故双方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汽修厂因此取得的7万元保证金应予返还牟某。对于“营业执照使用费”,实为牟某使用汽修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借用汽修厂的营业执照、企业账户等而支付的费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的规定,应属无效。因牟某在2014年1月-2015年1月期间仍在使用汽修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牟某主张汽修厂返还“营业执照使用费”57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网,(2017)桂03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5日,被告冷饮公司与被告骆某签订《公司及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冷饮公司将其现有的厂房及生产场地及生产设备等全部出租给承租方骆某使用;租赁期间,承租方生产经营的盈亏情况与出租方无关,债权由承租方享有,债务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承租方使用出租方经营证照所产生的税款及行政规费,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同时约定了租金及费用的承担、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骆某支付给原告货款96480元及利息;二、被告冷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本案系被告骆某租赁被告冷饮公司经营时所购买货物的货款,被告骆某为实际欠款人,应对所欠货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冷饮公司将其厂房及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出租给被告骆某使用,并约定承租方生产经营的盈亏情况与出租方无关,债权由承租方享有,债务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等内容,原则上对被告骆某租用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冷饮公司同意承租方使用出租方经营证照的行为违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的相关规定,对被告骆某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某、骆某某、杨某虽在原告送货时验收并在收货单上签字,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骆某系合伙租用被告冷饮公司,结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可认定被告叶某、骆某某、杨某应为被告骆某的员工,原告诉请被告叶某、骆某某、杨某承担货款的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同一审法院,不再赘述。
提示:出借营业执照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属于无效。对出借方来说,借用方对外负债的,出借方很可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相当大。不仅如此,出借方还将承担行政责任。相关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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