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公司章程能否规定重大决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是“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里强调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强调了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只要该表决权比例不低于2/3则为合法,既然如此,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当为合法无疑。
(3)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具有契约性、自治性等属性,在股东自愿订立的前提下,应该得到保护。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进行合作,组建公司,制定章程。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自愿放弃《公司法》规定的部分权利,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应予以尊重。
(4)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仅须1/2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则该规定因违反《公司法》第43条,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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