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10-64608166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的合同效力分析
标签:善意取得,无权处分1304    发布时间:2018-07-31
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同意,将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售予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名义产权人明知自己对所出售的房屋没有所有权,未征得实际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房屋出售,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种情形是否适用《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规定?从该规定可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买方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如果买方也具有恶意,则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如果买方是善意的,则买卖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是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审判实践中,对于买方是否具有主管恶意,主要从一下几方面来审查:是否有中介居间、是否实际看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房屋价款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方是否实际付款、是否要求交房等方面来判定。

当然,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否则无从谈起善意取得。


本文来源于网络。

评论专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评论专区

案件诊断

10分钟内回应,先了解需求,再分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