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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上家死亡无继承人怎么办?法院判先归国有再行交易
标签:特别程序,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继续履行合同
1205 发布时间:2018-07-05
房产交易中,卖家意外身亡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房产交易该如何进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过特别程序,判决位于徐汇区田林东路的一处房产归买家李女士一家所有,并将剩余房款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这笔房产交易经过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完成,李女士一家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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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上家离意外死亡
2014年,李女士一家准备到上海徐汇购买学区房。12月28日,她看中了田林东路的一处房屋,并与产权人宗女士签订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182万元。随后,李女士支付了65万元的首付款。
2015年2月10日,李女士一家的购房贷款获得银行审批。但由于2月18日就是除夕,李女士一家和宗女士商量后,决定在春节后再继续走过户流程。
谁知,在2月15日,刚返回老家欢度春节的李女士突然接到了电话,被告知上家宗女士意外身亡。伴随着这个消息,这笔房产交易也因为无法过户就此搁置。
两年找不到继承人继续交易
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更让李女士愁上心头。
按照之前的交易经验,如果一方死亡,可以通过确定继承人的方式继续交易。然而,宗女士的户口本上登记为未婚,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居住。
经过进一步调查,宗女士父母早已过世,她本人是独生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所以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而且宗女士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这给急着交易的李女士出了大难题。为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她特地买了学区房,希望能够在学校报名期限前完成交易。可是因为宗女士的身亡和继承人的缺失,房产迟迟无法过户,孩子上学的希望眼看泡汤。
2015年年中,一名自称是宗女士继祖母的老人出现,似乎让事情迎来了转机。按照这名继祖母的说法,她曾长期对宗女士母女二人有经济资助。
听到这个消息,李女士一家连续提起两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祖母无法成为继承人,驳回李女士诉请。
眼看着孩子上学希望破灭,夫妻俩只能寄希望于孩子能够读上私立小学。而房子的事,李女士一家多方走访也没有说法。
认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无路可走的李女士无意中听到,可以让国家收回财产,再同国家相关部门完成交易。这让她们眼前一亮。
徐汇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案情后,马上启动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特别程序。立案后,2016年5月,主审法官在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告栏发出房屋的认领公告。至今,公告期已满,该房屋无人认领。按照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收归国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两申请人与宗女士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基于此,申请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需向法院支付剩余房款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至此,这个曲折的房产交易延迟了2年才最终完成。
孙美华法官介绍说,无主财产的公告程序中,如果有人前来认领,那么就说明申请人与认领人之间就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法院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如果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法院经过审理核实后将会宣告该公民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释疑】
什么是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等。
包括三类: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成立要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对象。
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权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问题长期无法确定。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无主的持续状态超过一定期限。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又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遗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被拾到,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财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情况下的遗产.
4、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产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边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
来源:澎湃新闻
标签:特别程序,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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