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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这一点要谨慎!
标签:存量房屋买卖,诚实信用1292    发布时间:2018-05-17

将房屋提交给中介

就可以放心等着买家了吗?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可不要掉以轻心

黄先生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在北京的房价还未一路高歌成如此地步时,他眼明手快的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地区购入一套房子。如今,成家立业的黄先生深觉这套房子面积太小,功能不全,便有了换房的念头。

一旦有了这个念头,黄先生就来到了家门口的某中介公司,把其欲出售房屋的想法跟中介人员沟通了一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的接待了他,并详细向他介绍了房屋的出售情况。黄先生非常满意,就把自己的房子的相关情况详细的提供给了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将该房屋作为房源列在了出售列表上。

2017年1月初
中介人员给黄先生打来了电话,称有人对他的房子感兴趣,想要了解一下,看看房。黄先生非常高兴,双方很快约定了看房的时间。买房人是朱女士,看房后,朱女士对房屋非常满意。

2017年2月12日
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朱女士与黄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朱女士,房款356.5万元。双方对支付房款、房屋过户、交付房屋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签约后,黄先生加快了另购房屋的步伐,一切都顺利的进行着。

2017年2月17日
黄先生依约至中介公司的门店送去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却赫然发现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房人朱女士穿着中介公司的制服,自如的穿梭在门店中,周围人还亲切的叫她“朱姐”。黄先生这才发现,原来朱女士正是出售其房屋的中介公司门店的工作人员。

黄先生赶紧回家翻出合同仔细阅读。细细读来,他发现了很多以前没有注意过的,现在看来不正常的地方。比如,依合同约定,朱女士向黄先生支付定金6.5万元之后,黄先生便向其交付房屋,而其他的买卖合同条款往往都是在买房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首付款之后,才有机会从售房人处取得房屋。他打开电脑,在浏览器上搜出中介公司该门店的网页,工作人员列表中,朱女士的照片赫然在列。黄先生越想越生气,于3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与朱女士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后朱女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主张黄先生向其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女士及中介公司都承认在该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未向黄先生披露买房人朱女士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朱女士认为,职业与买房并无关系,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黄先生也始终未询问其工作,自己没有必要主动向黄先生说明。

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依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中介人员的行业管理规定,判决解除黄先生与朱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黄先生向朱女士返还定金,驳回了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法庭驳回了朱女士要求黄先生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关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

❖一、朱女士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某公司违反行业规定,在其工作店铺以售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普通买房人进行购房活动,使售房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本能的依赖于居间方的服务,而失去对此项交易应有的审慎和警惕;

❖二、朱女士作为本宗交易居间方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买卖流程及相关情况对比黄先生有较大优势,其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共同隐瞒上述身份,与黄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承购本单位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公平原则。

综上,朱女士要求黄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相关费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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