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A高速公司对工程进行招投标。2005年4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包工程。2005年7月27日,B公司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土建工程所有施工项目交由C公司施工。因A公司对公路周边村民补偿未到位,造成村民阻拦施工,从而造成C公司停工损失861.万元,后因C公司与B公司产生矛盾,B公司将C公司赶出工地,C公司起诉法院要求A公司跟B公司连带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600万元及利息(861万×70%),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17年12月27日,二审判决A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维持B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违法转包C公司,其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C公司所造成的损失,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而C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以30%为宜。第二、A公司未及时支付当地农民的补偿款,导致农民多次长期阻工。B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使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同时B公司强迫C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并占用C公司的取土场、白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A公司与B公司对C 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关于A公司应否对C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C公司施工,A公司与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C公司就本案合同所涉赔偿款纠纷起诉,请求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C公司请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A公司没有支付给农民工征地补偿款,导致农民阻工造成C公司相应的损失,该请求与本案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赔偿款的连带责任不妥,A公司不存在与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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