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10-64608166
Home
首页
Home
Professional field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公司法律业务部
房地产法律业务部
更多领域
Counsel team
律师团队
Counsel team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行政纠纷
家庭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顾问合同
News
新闻资讯
News
行业动态
党建
公益
诉讼指南
Legal lecture hall
法律讲堂
Legal lecture hall
京伦普法
法律常识
案件解析
商业法律
About us
关于京伦
About us
本所概况
办公地址
加入我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子涨价又不卖的,涨价部分归买家
标签:二手房买卖合同,价格上涨,继续履行,诚实信用,造成损失
1425 发布时间:2018-04-23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卖方心理失衡,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底,曹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但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0600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2782元。上述两项共计392338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382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购房定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本文来源于网络
标签:二手房买卖合同,价格上涨,继续履行,诚实信用,造成损失
上一篇:拍案】抵押过的房子还能出售?原来是玩起了虚假诉讼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评论专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友:
评论内容:
验证码:
发表评论
评论专区
新浪微博
010-64608166
在线付款二维码
案件诊断
10分钟内回应,先了解需求,再分配律师
立即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