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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和赠予的法律知识!
标签:婚前财产,婚姻关系,产权登记,撤销赠与,公证遗嘱,订立遗嘱
1329 发布时间:2018-03-09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最多的父母子女间的房产问题就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子女的赠予,二是房产的继承。
一、子女的赠予
在生活中,很多的老年人辛苦一辈子挣下的钱在子女成家立业之际全部拿出来为其置办家业。但是现如今年轻人的婚姻关系存在着很多的不稳定因素,故而各位家长们也平添了许多烦恼,到底如何保障自身以及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便成了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知,在子女婚前购为其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此处要提醒大家的是,此处所说的“结婚”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办酒席,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的建立,要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
那结婚以后父母出资买房要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婚后为子女购置房产依旧可以算作其个人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此外,还会有双方家长共同出资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婚姻法解释三也给出了参考: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即使是双方家长共同出资,对各方的权利认定也是有法可依的。
此外,也有一部分老年人需要通过房产的赠予来达到有人为其养老送终的目的,此时便有了附义务的赠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此可知,老年人可以与自己的子女或非血缘关系的人签订这样一份附义务的赠予合同,来确保有人赡养。
那么赠予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要如何呢?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房产的继承
除了为孩子购置房产,老年朋友也对自己的身后财产如何继承给子女也是非常关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有需要,可以订立一份遗嘱,条件许可的话最好是公正遗嘱,并在遗嘱当中明确处分自己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以确保子女受益。
此处应注意的是,如子女已婚,遗产只想继承给一方子女的话须在遗嘱中明确是给一方子女的。如未订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知,父母如想将房产作为遗产继承给子女,可以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可以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本文来源于网络
标签:婚前财产,婚姻关系,产权登记,撤销赠与,公证遗嘱,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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