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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网签避税引发房价差额争议, 合同解除买方被判违约 ---游某、朱某与龚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标签:避税,做低网签价,网签,合同解除,返还购房定金,违约,违约金,差额1646    发布时间:2018-01-15
【案情简介】

卖方:游某、朱某

买方:龚某、徐某

2016年4月,游某、朱某与龚某、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游某、朱某将其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某处房屋以172万元成交价出售给龚某、徐某。合同约定:一、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定金10万元,部分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2016年6月10日前办理网签。

二、如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10% 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如协商不成发生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负担。合同签订后,龚某、徐某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为了降低缴税,居间方与龚某、徐某商定将网签价做低为110万元,首付33万元。

2016年6月5日,双方通过居间方确定于2016年6月8日办理网签,但是因为游某、朱某与龚某、徐某协商在网签前支付差额款未果,网签并未办理。后来尽管游某、朱某作出让步表示可以在网签时只支付首付款33万元,差额款可以在过户时支付,龚某、徐某却以游某、朱某违约破坏了合作气氛为由,不愿意继续购买。

2016年7月,游某、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判令被告龚某、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购房款162万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5000元。后龚某、徐某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律师费损失91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合并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2016年8月5日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均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据此认定上述合同已于2016年8月5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龚某、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游某、朱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游某、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龚某、徐某购房定金10万元。第一、二项相互折抵后,双方互不结欠。三、驳回游某、朱某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龚某、徐某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评析】

一、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本案的起因是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为了避税做低网签价格,而买卖双方对网签价格与成交价格差额的支付时间未能在网签之前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买方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二、谁是合同不继续履行的责任方?

自买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起初均积极准备履行合同,买方为避税而做低网签价,卖方为避免风险在网签之前与买方协商差额款支付时间的做法并无不妥,然而直至卖方做出让步同意在过户时再支付该差额款,买方仍然反悔表示不愿意再购买房屋,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与定金如何适用?

本案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卖方起诉时选择了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即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所以,对于买方支付的10万元定金,卖方应予返还。

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法院会参照卖方的实际损失,判决买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对卖方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再支持。对于买方反诉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其违约导致纠纷,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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